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魏建强,男,34岁。被执行人郭坤,男,44岁。
原告魏建强诉被告郭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富商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郭坤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魏建强货款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魏建强货款12621元,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6年3月23日原告魏建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郭坤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魏建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2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君
审判员 吴佩秋
审判员 肖铁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