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保233号申请执行人潘淳。被执行人江阳。申请执行人潘淳与被执行人江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3930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宣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傅烨 更多数据:
执行执行通知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保233号申请执行人潘淳。被执行人江阳。申请执行人潘淳与被执行人江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3930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宣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傅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