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财保16号申请人付长城。被申请人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精细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杜XX,经理。
申请人付长城因与被申请人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仓库内产品及矿石进行保全,限额164495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长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仓库内高岭土产品及高岭土矿石一批,限额1644958元。
二、查封申请人付长城提供担保的牌照号码为鄂E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光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