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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26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蔡旭、郑琴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蔡旭,郑琴霞,高岩,薛国斌,太原市鑫海日升科贸有限公司,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山西雷迈物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26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王军,行长。被申请人蔡旭,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申请人郑琴霞,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申请人高岩,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申请人薛国斌,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申请人太原市鑫海日升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2号。法定代表人蔡旭,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29号傅山盛康大厦225室。法定代表人高岩,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雷迈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肖墙路9号御花园假日广场B座10层15-16号。法定代表人薛国斌,总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蔡旭、郑琴霞、高岩、薛国斌、太原市鑫海日升科贸有限公司、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山西雷迈物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21701.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以银行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旭、郑琴霞、高岩、薛国斌、太原市鑫海日升科贸有限公司、山西达沃丰物贸有限公司、山西雷迈物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七十二万一千七百零一元六角三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