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178号
申请人:大同市京强保温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金龙大道东1号。法定代表人李易珍,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向阳西街98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京强保温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京强保温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37507.11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大同市开发区金龙大街北侧的房产(面积:2260平方米,产权证书:同房权证开字第XXX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37507.11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