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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3710号

许余堂与陆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余堂,陆贤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3710号原告许余堂。委托代理人朱敏、景菁杰,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贤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余堂与被告陆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余堂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余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余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4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360元,由原告许余堂负担。

审判员  靳庆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丁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