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3710号原告许余堂。委托代理人朱敏、景菁杰,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贤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余堂与被告陆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余堂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余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余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4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360元,由原告许余堂负担。
审判员 靳庆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丁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