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刑初47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11月22日被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06年9月22日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0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庞某在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的苏大附一院、人民路惜缘茶楼等地,多次盗窃他人手机,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41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庞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庞某在苏大附一院十梓街院区,采用先以借用手机转款为名、后趁被害人不备之机溜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甲价值人民币2185元的金色oppo牌R7型手机1部。2.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庞某在苏州市人民路惜缘茶楼,趁被害人陈某离开之际,窃得其价值人民币4140元的玫瑰金色苹果牌6S型(16G,国行)手机1部。3.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庞某在苏州市金门商市兰竹会所B02包厢内,趁被害人刘某离开之际,窃得其苹果牌6PULS型手机1部。4.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庞某在苏州市吴趋坊阿四家常菜馆,趁被害人葛某离开之际,窃得其价值人民币2925元的金色苹果牌6型(16G,国行)手机1部。5.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庞某在苏州市石路丝丝会所,趁人不注意,窃得被害人王某乙价值人民币4860元的金色苹果牌6SPULS型(16G,国行)手机1部。综上,被告人庞某盗窃作案5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110元以及苹果牌6PULS型手机1部。案发后,被窃财物均已灭失。被告人庞某因涉嫌本案盗窃行为,于2016年3月1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庞某在实施上述盗窃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以上事实,被告人庞某当庭供认不讳。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庞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甲、陈某、刘某、葛某、王某乙的陈述笔录,手机外包装盒、发票、借记卡账户明细、三包凭证、出库单,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袁某、杨某的证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证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予以佐证。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庞某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庞某对此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所有的财物,数额为14000余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曾因犯罪多次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继续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所提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庞某退赔金色oppo牌R7型手机一部或折价款二千一百八十五元,发还被害人王神宝;退赔玫瑰金色苹果牌6S型(16G,国行)手机一部或折价款四千一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陈艳云;退赔苹果牌6PULS型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刘斐;退赔金色苹果牌6型(16G,国行)手机一部或折价款二千九百二十五元,发还被害人葛征娴;退赔金色苹果牌6SPULS型(16G,国行)手机一部或折价款四千八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王景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绍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