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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刑初236号

辛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某,男,1963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1988年4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0年1月18日因假释被释放,2008年9月4日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2月24日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9日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11月25日因盗窃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16日因盗窃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3日因盗窃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4日因盗窃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以上四次行政拘留均已实际执行完毕),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斐然、周子宇、被告人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下午2时许,来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双龙庄31号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郭某某晾晒在此的衣服1件(价值10元)。随后,辛某某又来到附近住户家中再次行窃,被群众当场抓获并交由公安人员处理。辛某某盗窃的衣服已由失主自行追回。2015年4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辛某某来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双龙庄牌坊西侧的“双龙商社”,趁店主张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苏烟、泰山等品牌香烟4盒(价值80元),后在其准备离开时被张某某发现,当场将所盗赃物追回并交由公安人员处理。2016年1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辛某某来到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的“忠力超市”,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店内的趵突泉白酒、双喜香烟等物品一宗(价值294元)。辛某某携带所盗赃物离开后,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盗立即追赶,后在超市南侧30米处将其抓获并追回赃物。2016年4月28日晚7时许,被告人辛某某来到济南市市中区梁庄北区6号楼3单元102号曹某某经营的商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中华牌香烟2盒(价值90元)。同年5月4日,辛某某来到该店准备再次行窃,被店主发现后报警,并交由公安人员处理。综上,被告人辛某某盗窃既遂3次,盗窃财物价值394元;盗窃未遂3次,盗窃财物价值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郭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曹某某的证言、济南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济市中价鉴字(2016)067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8)济法刑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济劳教字[2008]第1232号、济劳决字[2011]00119号、济劳决字[2012]0047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辛某某被历次行政拘留记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辛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的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辛某某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依法以盗窃既遂处罚,并酌情考虑未遂部分的情节。被告人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所盗赃物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辛某某退赔曹某某经济损失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员  吕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申秋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