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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3819号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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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819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新月,女,1991年4月5日出生,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家软件园基地高普路115号第301号。法定代表人张聪敏,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太平洋亲子网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均在广州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之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告侵权人的住所地”。本案原告以其作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之诉,其作为被侵权人选择侵权行为结果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而侵权行为结果地的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综上,

本院认为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识产权法院。如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则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审判员  刘世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岳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