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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284号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长政,程绍芬,孙跃明,钱桂芳,潘正好,徐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284号申请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望江东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3595-6。

法定代表人:夏和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三十岗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57176705-3。

法定代表人:黄长政,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长政。被执行人程绍芬。被执行人孙跃明。被执行人钱桂芳。被执行人潘正好。被执行人徐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03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代偿款3117898.41元,诉讼费16228元,执行费33579元,合计3167705.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117898.4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担保费6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长政、程绍芬、孙跃明、钱桂芳、潘正好、徐娟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合计3227705.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177898.4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担保费6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孟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