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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16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亲清与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亲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张亲清,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铁南街道三角线北平房***号。

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镇双虹社区岫笔名苑2号楼0101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亲清与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建万民初字第05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亲清已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万民初字第05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赵润军执行员  刘景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尹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