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083号原告叶平,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李开瑞,男,汉族,1992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周明,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小安。本院审理原告叶平诉被告李开瑞、周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叶平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平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叶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