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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3452号

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3452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彭燕敏,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

原告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代理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