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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8451号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周焱明、杭州锋毅运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周焱明,杭州锋毅运输有限公司,沈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451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阎会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学永,公司员工。被告周焱明。被告杭州锋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东社区。法定代表人周焱明。被告沈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焱明、杭州锋毅运输有限公司、沈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金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