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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891号

牛海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海超,柏家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891号

申请执行人:牛海超,学生。

被执行人:柏家祥,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8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柏家祥五日之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柏家祥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柏家祥银行存款664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韦 玲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6]皖01**执字第89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牛海超,男,199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肥东县长临河镇姚埠村双斗门一组。

被执行人:柏家祥,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定远县七里塘乡七里塘村小柏组,现住肥东县长临河镇施口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8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柏家祥五日之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柏家祥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柏家祥银行存款664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