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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行审第17号

广平县国土资源局与刘保青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国土资源局,刘保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2行审第17号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袁君年,职务:局长。地址:广平县建设西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00061758-8。委托代理人马雅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保青,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广平县广平镇北贺庄村人。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刘保青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广国土(2016)第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广国土(2016)第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广国土第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刘保青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广国土(2016)第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强制执行可以由申请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广国土(2016)第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武文海

审 判 员  李东兴

人民陪审员  李长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