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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988号

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与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988号原告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法定代表人曹金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方琼,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赤水市瑞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