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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423号

孙德意与洪俊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德意,洪俊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意,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洪俊跃,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孙德意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发送执行通知书,采取网上查询、冻结等措施,被执行人洪俊跃已履行(2015)浦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闽0623执1423号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勇军执行员  林俊杰执行员  陈小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