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新城镇宏隆脚手架出租店(经营者魏文宏)。住所地:新兴县。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新城镇宏隆脚手架出租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167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和平应支付租金2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新城镇宏隆脚手架出租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永雄
审判员 赖家日
审判员 梁辉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贵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