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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0109-2号

张国荣与唐绪兵、李兴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荣,唐绪兵,李兴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010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荣,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唐绪兵,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李兴利,别名李新利,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唐绪兵所有的皖C×××××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