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492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 岳 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亚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