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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1492号

张某与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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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492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  岳 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亚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