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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执38号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白世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白世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执38号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经理。被执行人白世玉,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淇县皇家娱乐会所业主。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与白世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判决载明:1.白世玉经营的淇县皇家娱乐会所停止放映并从其KTV曲库中删除判决确定的102首音乐电视作品;2.白世玉赔偿浩天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11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白世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浩天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由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赵东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