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执38号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经理。被执行人白世玉,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淇县皇家娱乐会所业主。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与白世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判决载明:1.白世玉经营的淇县皇家娱乐会所停止放映并从其KTV曲库中删除判决确定的102首音乐电视作品;2.白世玉赔偿浩天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11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白世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浩天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由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赵东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