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2民初4952号

原告尹可飞诉被告李艾晓一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可飞,李艾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4952号

原告:尹可飞,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柯、罗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艾晓,女,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红,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李尹可飞诉被告李艾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李艾晓提出反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兴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