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2执605号

邓桂芳申请执行魏贤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桂芳,魏贤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邓桂芳,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被执行人魏贤猛,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贤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魏贤猛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