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518号
原告:潘一含,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田晓龙,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马建齐,男,1981年1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潘一含与田晓龙、马建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本案必须以田晓龙与潘一含租赁合同纠纷〔(2016)宁0104民初2946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俞德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