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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6518号

潘一含与田晓龙、马建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一含,田晓龙,马建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518号

原告:潘一含,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田晓龙,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马建齐,男,1981年1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潘一含与田晓龙、马建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本案必须以田晓龙与潘一含租赁合同纠纷〔(2016)宁0104民初2946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俞德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