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437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8月9日以与被告胡某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湘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437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8月9日以与被告胡某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