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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民初437号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437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8月9日以与被告胡某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