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721号
原告:陈静,女,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无锡市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燕,女,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第三人: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苏锡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向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静与被告朱燕、第三人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陈静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晓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易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