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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2721号

陈静与朱燕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位纠纷
当事人
陈静,朱燕,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721号

原告:陈静,女,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无锡市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燕,女,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第三人: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苏锡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向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静与被告朱燕、第三人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陈静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晓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易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