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467号
原告:李雄云,男,汉族,1963年5月5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
被告:蒋守斌,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本院受理原告李雄云诉被告蒋守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雄云以缓和邻里关系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雄云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退还原告李雄云人民币80元,其余人民币80元由原告李雄云承担。
审 判 长 瞿艳红
人民陪审员 龚龙学
人民陪审员 田顺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