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5民初223号
原告:福州海马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
法定代表人:黄昭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文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吴文宪,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福州海马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公司)”因与被告吴文华、吴文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华、吴文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饲料款22379.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吴文华、吴文宪于2014年就买卖饲料事宜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饲料,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根据《对账单》,截止2015年7月30日,二被告累计拖欠原告饲料款27143.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货款,二被告只还了4764.00元,此后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吴文华、吴文宪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明材料。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海马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A1、《销售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20日就购买饲料事宜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品名、价格、结算方式及优惠办法等。A2、《对账单》,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欠货款共计27143.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吴文华、吴文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举证权利。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均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海马公司起诉所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销售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故各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被告吴文宪在《2015年福州海马饲料有限公司对账单》上确认欠款剩余数额为27143.00元,现因原告已自认二被告已还了4764.00元,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2379.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其消极的不作为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效力的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文华、吴文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福州海马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37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9.00元,由被告吴文华、吴文宪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敏东
人民陪审员 林财能
人民陪审员 钟承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2016)闽0105民初223号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