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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362号

周尚云、江兆菊与戴华、田鹏、戴腾飞、向云冬、彭佩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尚云,江兆菊,戴华,田鹏,戴腾飞,向云冬,彭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362号原告周尚云,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江兆菊,女,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戴华,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田鹏,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戴腾飞,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向云冬,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彭佩,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尚云、江兆菊与被告戴华、田鹏、戴腾飞、向云冬、彭佩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周尚云、江兆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尚云、江兆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尚云、江兆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卢 荣

审 判 员  李远量

人民陪审员  郑维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