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362号原告周尚云,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江兆菊,女,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戴华,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田鹏,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戴腾飞,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向云冬,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彭佩,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尚云、江兆菊与被告戴华、田鹏、戴腾飞、向云冬、彭佩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周尚云、江兆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尚云、江兆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尚云、江兆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卢 荣
审 判 员 李远量
人民陪审员 郑维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