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3民初728号
原告:伍某,女,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1421。
被告:钟某,男,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7038。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6年8月9日以已与被告钟某办理好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诗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郑秋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