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368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审判长 陈娟二〇一六年八��九日
书记员 郝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