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3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万荣街国土资源局档案综合大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63143145W。负责人郑建辉,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颖,女,系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艺敏,女,系支行员工。被告黄莞香,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加祥,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泉州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嘉琳广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林新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告黄莞香、黄加祥、泉州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撤回对被告黄莞香、黄加祥、泉州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晓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宇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