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绰号“毛毛”,无业。2016年1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4月26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饶伟斌,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风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高某因向杨栋(绰号“墩克仔”)收取租金及水电费与杨栋发生争执。不久,杨栋指使“红毛”欲对高某进行报复。后“红毛”纠集伍某、“初初”、“浩浩”、“华华”等七人持凶器至高某家中(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冯家村)。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斗,高某持刀杀伤红毛和伍某。经鉴定,伍某损伤程度重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徐根红、冯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伍某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持刀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认为其没有与杨栋发生摩擦,在杨栋持续殴打并连续用凳子砸,甚至去厨房拿菜刀砍他的情况下,他也没有还手。他回家之后没多久,杨栋让七个人持凶器来家来找他,说要杀他情形之下,自己情绪失控才持刀杀伤被害人的。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高某在与被害人一方打斗过程中,其家人仍然面临现实威胁。2、被害人到高某家中去的目的以及在路上的商议也足以证明这种威胁的紧迫性。3、被害人一方持有的凶器或驾车想撞倒高某的这些行为与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之间没有超过合理限度。4、如构成防卫过当,则要评判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在摔到以后第一二刀的行为造成的损伤程度,只能对其持刀刺伤被害人的后面几刀追究防卫过当的责任。5、如构成故意伤害,则被告人存在自首的法定情节。6、建立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认定高某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防卫过当,或者在认定被害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高某来到其妻冯某的表妹陈某租住处,欲收取所摆放其家的打鱼机的租金及水电费并要求搬走机器,过了一会,陈某的合伙人杨栋(绰号“墩克仔”)来了,被告人高某与杨栋发生争执。在高某离开之后,杨栋即指使“红毛”对高某进行报复,“红毛”随即纠集伍某、“初初”、“浩浩”、“华华”等七人携带棒球棒、砍刀开车至被告人高某坐落于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冯家村家中,在车上“红毛”交代被害人伍某等人,说“要打一个人,他爆爆叫,我们就打他”。到被告人高某家中,“红毛”首先推搡高某,致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斗,其间高某从腰间摸出弹簧刀,“红毛”等返回车中拿棒球棒、砍刀,在打斗中高某杀伤红毛,被害人伍某等所有人见高某反抗激烈,以命博命,吓得逃出被害人家至巷子里,高某追出,在逃跑中被害人伍某摔倒在地,高某追上并用刀朝其右胸捅了三刀。被害人伍某受伤后入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8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1、低血容量性休克;2、开放性血气胸(右侧);3、肺挫伤(右侧);4、多发性损失。经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青云派出所委托,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8月18日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伍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高某案发之后在逃,2016年1月31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六水桥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民警到被告人家中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伍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1454.59元。庭审之后,双方于2016年8月4日达成刑事谅解协议,被告人高某依协议已赔偿伍某医疗费等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赣1002刑初18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撤回起诉。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证据证实:2015年8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他和切切、浩浩在2008宾馆旁边的一小宾馆睡觉,切切接到一电话,就问其出去玩吗?其同意了,到宾馆门口停了一辆白色别克轿车,车上有4个人,分别是红毛、华华等四人,他三人也上车,在车上红毛跟他们说“要打一个人,他爆爆叫,我们就打他”,汽车开到一个巷子,停在一个居民楼下,他们下车到一栋有铁门的民房,当时有一男的在等他们,红毛问男的是不是叫“毛毛”,男的说是,问他们做什么,红毛推那男子,那男子挥拳头说“你们今天想杀我,我陪你们杀”。男子老婆拦住男子,叫男子不要吵,他们看见男子从腰间摸出一把弹簧刀,红毛上去拦着他,并叫我们上车拿家私(指凶器),等他们几个拿到家私,见红毛被杀伤,他们吓到了,往巷子口路,他跑了一段距离脚下一滑,鞋掉了,摔倒在地,那男子追上来,用弹簧刀往他右胸捅了三下,他转身,又杀到他的右手臂和前胸,这时红毛开车想撞那男子,被那男子躲开,男子老婆拦着那男子,叫他快跑,他捂着右胸跑,等跑到巷子口,就晕倒了。那男子有30多岁,身高1.8米,拿的黑色弹簧刀,刀把有十公分长,那男子住的房子开了赌博机,老婆还是股东之一。在2016年4月13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被告人在发生争吵打起来时,从身上摸出一把弹簧刀,并从门后拿到一把砍刀。2、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据证实:2015年8月15日上午他当时在家里(租住在冯家村高某家后一排房),听到高某家有激烈的争吵声音,像在打架,他从家里出来看看发生什么,站在巷子口看到一伙伢仔拿棒球棍和砍刀往巷子外跑,高某手里拿一件黑黑的东西在后面追,追到一个树下,一名伢仔被什么东西绊倒,高某追了上去,拿黑黑的东西往倒地的伢仔上身捅了三下,他看见伢仔身上出血,知道高某拿的是刀,冯某赶紧拉住高某,伢仔护着伤口跑了,鞋子掉了都没来得及穿,其他伢仔见高某搏命就赶紧跑了。从他看到开始,高某并没有被打被砍。高某所持是一把黑色的弹簧刀,长18公分左右。起因后听冯某说高某家放了打渔机,因电费问题与别人发生矛盾。(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据证实:2015年8月15日上午10时许,其老公高某从其表妹陈某家回来,说和“墩克仔”发生争吵并差点打架,叫其以后注意,要把家门关好。没过多久一辆白色别克小轿车开到其家门口,从车上下来6、7伢仔,其中有一叫“红毛”,他们就质问高某,说了几句,这伙伢仔对高某拳打脚踢,高某还手,她就阻拦,伢仔见高某还手,有两个伢仔返回车上拿出砍刀、棒球棍,高某见他们拿凶器,就往门外跑,她拦这些伢仔,但拦不住,之后追到路口,高某已经伤了两名伢仔,一个伤到手臂,一个右半身,被划到手的伢仔马上上车,开车撞高某,高某躲开了,其他伢仔跟着跑了。高某是拿黑色弹簧刀乱划伤到对方的。事情起因是陈某和墩克仔合租她家一楼房子放两台赌博游戏机,她家收2000元租金,最近墩克仔不开下去,高某要墩克仔搬走,并要电费,双方因此发生争吵。(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据证实:高某是她表姐夫,墩克仔是朋友,真实姓名叫杨栋。她与墩克仔于2014年10月份在高某家合伙开游戏机店,有两台打渔机。2015年7月份关了。当时房租2800元/月,另外还有水电费,一般每月给高某4800元左右。高某捅伤人是她听表姐冯某和墩克仔说才知道的。冯某说当时她和高某在家,有七名年轻男子开一辆汽车到家里,下来拿刀和棍子打高某,后高某与对方打架,拿刀捅伤其中一名男子。墩克仔说高某到她租的房子和他谈租房电费,后墩克仔叫几人到高某家看下游戏机,怕高某没得到电费会搞鬼,后发生打架的事。3、书证(1)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六水桥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1月31日上午接群众举报到高某家中,高某主动表示愿意随民警回派出所将相关涉案问题交待清楚。(2)常住人口信息。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某出生于1975年11月5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刑事谅解书及收条复印件。证据证实:被害人伍某于2016年2月21日出具调解书,不再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从轻处理。同年8月4日,被告人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50000元,被害人伍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伍华安再次出具刑事谅解书。4、鉴定意见(1)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2014)民伤鉴字第S2151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据证实:伍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抚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56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据证实:冯家村故意伤害案现场物证血迹为伍某所留。5、勘验、辨认笔录(1)临川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据证实:公安技侦人员现场提取了本案的物证痕迹。(2)被害人伍某辨认出高某是持刀伤害他的男子。6、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在公安机关先后有一份询问笔录、四份讯问笔录。证据证实:2014年其老婆冯某表妹陈某与墩克仔(叫杨栋,约30多岁,1.65米,中等身材)合伙放了两台打渔机在他家一楼,一直到2015年8月,2015年8月15日上午他到凤凰城小区找陈某,要他们水电费并要搬走游戏机。在陈某家他要墩克仔水电费,并把打渔机搬走,墩克仔听到后开始骂,还拿凳子打他,他用手挡住,墩克仔进厨房想拿刀砍他,被别人拦了下来,墩克仔打电话叫伢仔过来。他就先回家。过了一会,红毛和另外六个伢仔冲进他家,问其是不是叫毛毛,他说是,他们问他是不是得罪了墩克仔,冯某从楼上下来,对方七个伢仔开始动手打他,冯某去拦,打的过程中有几个伢仔去拿凶器,拿了砍刀和棒球棒,他从客厅拿一把水果刀,和几名伢仔打到一起,从院子一直打到外面巷子,中途“红毛”还跪在他身边叫不要杀他,“红毛”跑了出去,他追了出去拿刀杀伤了“红毛”和另外一个伢仔,红毛还想用车撞,但被他躲开了,之后他打110报警。他拿的是一把15公分长的黑色弹簧刀。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就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打架起于被告人家的院中,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家中持刀杀退闯入的被害人等之后,还继续追至院外巷子,在被害人伍某跌倒的情况下,主动持刀捅其三刀,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后果。被告人高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情况下,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行为已超出防卫过当的法律范畴,应当属于故意犯罪,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高某案发后在逃期间,被群众举报后民警到其家中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其自身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愿,故不构成自首。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但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经查,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高某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本案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经对被告人高某社会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在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本案案情和量刑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欣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