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3778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曾洁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海,是原告广州市番禺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员。
被告:陈辉,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番禺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 洁
审 判 员 余 珣
代理
审判员 李杏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黎美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