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3民初3597之一号
原告:张洪涛,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城市。
被告:王天文,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城区。
被告:王秋兰,女,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现住双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涛与被告王天文、王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涛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天文、王秋兰所有的座落在双城市双城镇治国街六委的房屋一套(证号为双城市房权证,建筑面积236.0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予以查封,并用关涛所有的座落在双城区龙化街建筑面积71.25平方米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天文、王秋兰共同所有的座落在双城市双城镇治国街六委的房屋一套(证号为双城市房权证)予以冻结,同时对原告张洪涛的担保人关涛所有的座落在双城区龙化街71.25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房证号双城市房产证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4个月,自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查封期间,该房屋由所有人管理、使用,非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设置抵押、担保、处分该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万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