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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2009号

信树东与路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信树东,路景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2009号原告信树东,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路景永,男,现住巴林右旗。

原告信树东诉被告路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玉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景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从我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13日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路景永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路景永从原告信树东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息2分,此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路景永从原告信树东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要求被告路景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的诉讼请求,亦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路景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信树东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被告路景永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路景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玉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苏友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