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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1240号

司丙学与张凤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司丙学,张凤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240号

原告:司丙学,男,住址庆安县。

被告:张凤义,男,住址庆安县。

原告司丙学与被告张凤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司丙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丙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司丙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司丙学负担。

审判员  邹永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姚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