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9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主要
负责人:陈卓,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旭烽。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张旭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南都花园24幢403室房屋但不宜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19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百成
审 判 员 戴松根
代理
审判员 王泽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