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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340号

三原安乐余家寨木器厂与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原安乐余家寨木器厂,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安乐余家寨木器厂。住所地:三原县安乐镇余家寨。负责人杨斌汉,该公司厂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张卜村。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陵区支行的账户61×××13的存款21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岳锐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