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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5677号

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与张晶霞、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张晶霞,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677号

原告: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振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芬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军,西安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文龙,西安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晶霞,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屈增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权雄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561号长安大街*号*号楼***室。代表人:林芬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湘怡,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晶霞、被告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张晶霞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15)第516号仲裁裁决,先于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张晶霞诉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与(2016)陕0103民初3518号张晶霞诉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

审 判 长  王玉叶

审 判 员  刘 曼

人民陪审员  陈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