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77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建军,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贺红梅,系公司员工。被告XX,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李艳琴,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不详被告李艳芳,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军,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高利强,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生成诉被告温标、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退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婧
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