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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2771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李艳芳、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李艳琴,李艳芳,王军,高利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77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建军,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贺红梅,系公司员工。被告XX,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李艳琴,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不详被告李艳芳,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军,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高利强,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生成诉被告温标、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退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婧

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