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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790号

谢民诉马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民,马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790号申请执行人谢民,男,1966年3月13日生,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建国路***号*单元*楼*户。委托代理人郭XX,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晓东,男,1982年5月28日生,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岳庄村*组。谢民诉马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民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525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7元、执行费67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晓东与申请执行人谢民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马晓东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谢民案款50557元后,申请人将对下余案款及利息自愿予以全部放弃,现涉案案款已履行,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洲

审 判 员 屈晓军代

审判员 何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