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张晋,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号状元府第*幢*单元***号。被执行人张洪兵,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坳店子村*组*号。被执行人张洪源,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坳店子村*组**号。被执行人温兴华,男,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龙兴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张晋与被执行人张洪兵、张洪源、温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晋于2015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到位820元,尚有500000元未执行,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洪兵、张洪源、温兴华的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赵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