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162-1号原告黄晓,女,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陈诒团、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运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欧秀玉。委托代理人张霖清、林凯玲,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州运通星星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44-21室。法定代表人邵焜宇。委托代理人张霖清、林凯玲,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与被告福建运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运通星星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及第三人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晓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洁
人民陪审员 蔡永星
人民陪审员 陈翠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