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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4162-1号

黄晓与福建运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福建运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州运通星星骥投资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162-1号原告黄晓,女,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陈诒团、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运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欧秀玉。委托代理人张霖清、林凯玲,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州运通星星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44-21室。法定代表人邵焜宇。委托代理人张霖清、林凯玲,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与被告福建运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运通星星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及第三人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晓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洁

人民陪审员  蔡永星

人民陪审员  陈翠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