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096号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
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
被告:折海英,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慈恩路北西安唐华宾馆3251房间。
法定代表人:郝一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折海英、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碑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
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7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民终4283号民事裁定: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李军安
审判员 张 彬
审判员 陆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姚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