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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853号

宛爱松与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宛爱松,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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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宛爱松,农民。

被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300263096(6-6)。

法定代表人:袁宏生,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六��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