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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303号

卢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303号

原告:卢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 浩

人民陪审员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章正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甘 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