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303号
原告:卢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 浩
人民陪审员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章正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甘 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