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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执535-1号

史永君与李成才、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永君,李成才,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535-1号

申请执行人:史永君,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新民街道建设选区9组35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7011010178。

被执行人:李成才。

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57765860(1-3)。

法定代表人:李成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成才、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成才、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史永君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李成才、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成才2010年挂靠安徽庐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国营安徽寿西湖农场居民迁建工程二标段,目前工程已竣工验收,尚有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00元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成才2010年挂靠安徽庐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国营安徽寿西湖农场居民迁建工程二标段未支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0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家成

审判员  吴 环

审判员  丁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小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