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048号之四原告李邦毫,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被告谢伟雄,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告新余市华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新余市孔目江生态经济区欧里镇。联系电话:0790-68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毫诉被告谢伟雄、新余市华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龙南县宏业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赣B×××××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现因上述车辆的车牌号已变更,现原告申请变更担保财产为龙南县宏业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龙南县宏业成实业有限公司也作出了愿意担保的承诺。
本院认为,原告李邦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赣B×××××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查封龙南县宏业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杰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