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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1048号之四

李邦毫与谢伟雄、新余市华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邦毫,谢伟雄,新余市华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048号之四原告李邦毫,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被告谢伟雄,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告新余市华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新余市孔目江生态经济区欧里镇。联系电话:0790-68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毫诉被告谢伟雄、新余市华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龙南县宏业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赣B×××××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现因上述车辆的车牌号已变更,现原告申请变更担保财产为龙南县宏业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龙南县宏业成实业有限公司也作出了愿意担保的承诺。

本院认为,原告李邦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赣B×××××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查封龙南县宏业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杰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小丹